《暂行办法》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。为防备资金流动性危险和确保服务质量,防止事务过于会集,依照原商业告贷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转公积金告贷事务:2025年6月30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告贷事务;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告贷事务;2025年9月1日起受理一切契合条件的转公积金告贷事务。